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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及佛山、东莞、珠海等地近期可申报项目汇总,高达1亿

日期:2021-08-24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伟鑫知识产权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近期全国各地发布的可申报项目,最高资助资金达1亿元。不想错过所有的项目申报,赶快来看看这份最新的项目申报简讯汇总表吧!

广东省

项目名字

广东省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与岛礁可持续发展”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6/08-26

支持方式

本专项执行期为2021年至2025年,2021年拟针对上述方面首批部署7项指南任务,共约7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约1.7亿元,其中用于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超过该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30%。本专项指南要求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组织申报,须覆盖所申报指南二级标题(例如1.1)下的所有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执行期为3~5年。

申报主体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名字

广东省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库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8/08-26

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按照评审结果排序列入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库。

申报主体

一、全国高校院所在粤专利协同转化运用项目: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二、全国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可转化专利信息服务项目: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对接中小微企业促进项目: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校院所,可联合不超过3家机构申报。

 

四、广东省涉外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对接项目: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与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联合申报。

 

五、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评估公益服务项目: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相关协会。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2021年第二批)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01/09-15

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

申报主体

申报企业(单位)应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实守信。

佛山市

项目名字

关于申报2021年佛山市科技创新劵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7/08-25

支持方式

企业向在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和省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科技数据中心、拥有第三方资质并通过国家认证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等免备案机构购买相关科技服务可申请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申请创新券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兑付额度不高于实际发生金额的50%。

2021年佛山市科技创新券用于兑付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创新券服务内容的费用,但已获得省创新券资助的项目,佛山市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申报主体

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等活动,有研发经费投入,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项目名字

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股权投资扶持资金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0/08-27

支持方式

对落户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的创新创业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累计实际投资额每达到500万元,给予其管理机构10万元资助,每家管理机构累计获资助最高200万元。

申报主体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在股权投资活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相关主体。

   

项目名字

关于印发2021年佛山市实施粤菜师傅“1+5”系列工程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市商务局部分)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8/09-10

支持方式

(一)支持餐饮企业进驻大型商业中心和社区。
1.对商业中心和社区进行餐饮功能基础设施建设或功能改造的,择优给予不超过投入资金总额40%且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奖励。
2.对大型商业中心新引进单个餐饮企业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或社区新引进单个餐饮企业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店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佛山本土餐饮企业品牌化和特色化发展。
3.对已获得中华老字号、国家五钻级酒家等称号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已获得广东老字号、国家四钻级酒家称号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在申报期内新获得中国餐饮百强、绿色饭店等称号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定额补助项目)。对同一企业有多个称号的,不重复奖励,按可获得的最高扶持金额进行奖励。
4.申报期内对餐饮企业投资新建发展特色主题餐饮、丰富业务拓展等经营模式创新的,择优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40%且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奖励。
5.对加强粤菜菜系研发不断创新制作工艺的餐饮企业,按照不超过40%研发及工艺改造成本费用且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扶持奖励。
6.对餐饮企业发展“互联网+餐饮”业务、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网络订餐集中加工中心”等平台的,择优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40%且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奖励。

 

(三)支持餐饮企业集团化和连锁化发展。
7.对在申报期内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比上一申报期增长1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100%奖励。单一企业获扶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在2020年首次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注册地在佛山市的餐饮企业集团或连锁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9.对首次进驻我市经营并且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或国内外餐饮连锁品牌知名企业(直营连锁店在10家以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0.对集团总部在佛山市的餐饮连锁企业扩展网点、配送中心和门店建设改造、统一配送平台建设、创新共同配送模式等发生的建设费用,择优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4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奖励。

 

(四)支持餐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11.对纳入我市统计范围内限额以上的餐饮企业(以2020年底统计部门在库名单为准),于2021年5月31日至6月26日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线上订餐配送业务的,给予不超过其平台服务费40%且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获得本项资金低于3000元的不予支持。

 

(五)支持粤菜粤厨“走出去”。
12.对总部在我市,赴省外、境外设立直营店的粤菜餐饮企业,使用“岭南味·佛山品”粤菜文化宣传素材进行装饰的,择优按店面实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补贴粤菜文化宣传装饰费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加盟店的,择优按店面实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元补贴粤菜文化宣传装饰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对总部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走出去”、且在佛山市合并纳税的餐饮企业,企业在申报期内对本市财力贡献比上一申报期有所增长的,给予增量部分100%奖励。单一企业获扶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对我市餐饮行业组织牵头抱团出省、出境举办专题美食交流活动的,给予单个活动交通、住宿费用不超过50%的奖励,同一行业组织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奖励。
15.对参加广东省、佛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专题美食相关展会、比赛等,给予参展参会参赛单位交通住宿费用和参展参会参赛费用不超过50%的奖励,同一单位最高可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奖励。
16.对经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外派到驻外使领馆工作的粤菜师傅给予每年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工作津贴奖励;对经认定备案并在国内省外地市级以上政府机构工作的粤菜师傅,给予每年每人不超过8万元的工作津贴奖励。

申报主体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合法经营的相关行业企业和行业组织。

(二)支持粤菜粤厨“走出去”中“支持粤菜师傅(厨师)′走出去′项目的扶持对象为粤菜师傅(厨师),属于个人申报项目。

   

项目名字

禅城区转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1年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8/09-15

支持方式

采用竞争性评审的方式进行事后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入金额的50%,单个机构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立1年以上,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东莞市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东莞市“倍增计划”骨干人员资助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6/08-31

支持方式

1.地方贡献奖励项目。对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及观察期保留的试点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向下取整至百元为单位,奖励金额低于1000元(不包含1000元)的,不享受骨干人员贡献奖励项目,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如骨干人员入职企业时间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奖励金额从该员工入职本企业、且在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起至上年度12月止。

2.个人住房补贴项目。对试点企业及观察期保留的试点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的住房补贴。如骨干人员入职企业时间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月方式同本条第一款。若骨干人员未能享受地方贡献奖励项目,也可单独享受本项目。

申报主体

本次申报是针对通过年度考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简称“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6/08-31

支持方式

(一)资助方式为推广奖励。

(二)资助标准。

获认定为2021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对其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销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装备产品,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一家企业可奖励不超过三个目录类别产品,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倍增企业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20%进行奖励,单个类别产品奖励的销售数量不超过100台(套),且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其中,对属于首台(套)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的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倍增企业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20%进行奖励,产品数量不限,单个类别产品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主体

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名字

东莞市关于组织2021年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8/09-15

支持方式

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对各项目的资助比例及最高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各专项资金用完为止。

申报主体

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的企业。

   

项目名字

东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第三方电商平台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支持项目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09/09-30

支持方式

1.东莞制造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按2021年1-9月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的2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东莞制造企业将线上销售业务板块剥离,由同一投资方设立专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由该制造业企业设立子公司)并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该制造企业自产品,按2021年1-9月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3.该项目每年安排预算500万元。若当年度企业申报额度超过500万元,则按比例(500万元/申报总额)折算分配。

申报主体

东莞制造企业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

   

项目名字

关于申报2021松山湖促进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6/08-23

支持方式

(一)产业用房租金补贴
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研发或生产性场地租金50%补贴,最高不超过22元/平方米/月(含)。其中,办公研发性场地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4年;生产性场地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单个企业补贴期内累计享受场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金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补贴期从实际缴纳租金日期起开始计算,房租滞纳金、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内。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场地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或生产的,不给予房租补贴。

(二)新药临床前研究奖励
对获得化学药(第1类)、中药(第1类)、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第1、2类)新药临床试验许可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2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以上分类以外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的项目,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单个生物企业每年最高奖600万元。

(三)新药临床研究奖励
根据研发进度对临床研究费用给予奖励,按临床试验I期、II期和II期分阶段奖励,单个生物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1)化学药(第1类)、中药(第1类)、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第1、2类)新药项目,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开展II期临床试验的,给予申报企业100万元的补贴;以上分类以外的新药和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第3类)宪成临床试验I期并开展临床试验II期,给予申报企业50万元的补贴。
(2)化学药(第1类)、中药(第1类)、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第1、2类)新药项目,完成II期临床试验并开展III期临床试验的,给予申报企业400万元的补贴;以上分类以外的新药和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第3类)完成II期临床试验并开展III期临床试验的,给予申报企业200万元的补贴。
(3)化学药(第1类)、中药(第1类)、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第1、2类)新药项目,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注册申报受理号的,给予申报企业100万元的补贴;以上分类以外的新药和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第3类)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注册申报受理号的,给予申报企业400万元的补贴。

(四)新药注册奖励
(1)对获得化学药(第1类)、中药(第1类)、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第1、2类)新药产品注册证,并取得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或将生产批件首次变更至园区进行产业化的产品,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以上分类以外的新药和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第3类)产品注册证,并取得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单个生物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2)药品上市许可支持。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松山湖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200万元。

(五)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补贴
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等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药品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同一品种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药品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750万元。

(六)医疗器械研发资助
(1)生物企业研发生产的二、三类医疗器械取得产品注册申报受理号的,采取如下补贴或奖励:
1、对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按当年国家器械产品目录分类,属二类理疗设备类、非无菌耗材类的产品除外),给予申报企业每项产品(体外诊断试剂类除外,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按一项受理,以下类同)50万元补贴;若属于体外诊断试剂类,给予申报企业每项产品10万元补贴;
2、对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属于植入式医疗器械,给予申报企业每项产品200万元补贴;属于免临床体外诊断试剂类,给予申报企业每项产品30万元补贴;其他三类医疗器械及完成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给予申报企业每项产品120万元补贴;
3、对属于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在以上条款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补贴。
(2)经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类除外)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120万元奖励;若属于体外诊断试剂类,再分别给予10万元、120万元奖励(免临床给予20万元奖励)。
(3)申请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补贴的同一申请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免临床产品(包括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类)的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产品实际投入的一半。
(4)支持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自市外迁移至松山湖,对迁移成功重新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类除外)注册证的生物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产品30万元、80万元奖励;若属于体外诊断试剂类,分别给予每项产品10万元、50万元奖励(免临床奖励20万元)。

(七)保健食品研发资助
对经过注册取得国产或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证书的,按每品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过注册取得国产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按每品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个生物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八)应用研发平台资助
(1)国家级应用研发平台资助。生物企业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实际在松山湖投资总额的50%予以最高2000万元补贴。
(2)国家级应用研发平台分支机构资助。生物企业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实际在松山湖投资总额的50%予以最高1000万元补贴。
(3)省级应用研发平台资助。生物企业承担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实际在松山湖投资总额的50%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九)市场准入资质奖励
(1)新药国际认定奖励。生物企业研发生产的新药,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注册、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注册之一,每个证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2)医疗器械国际认定奖励。生物企业研发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类除外),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注册、欧盟(CE)认证、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注册之一,每项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在国内生产上市后,每项产品分别再给予50万奖励。对体外诊断试剂类三类医疗器械,每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单个生物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3)对首次通过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GCP)(包含1期、II期、III期)、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区域细胞制备中心认定证书的生物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十)上规模奖励
(1)对单个产品在松山湖园区按出厂价开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的生物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单个产品只能申请1次奖励,单个生物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
(2)对单个医疗器械品种在松山湖园区按出厂价开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生物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单个生物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

(十一)贷款贴息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生物产业重特大项目,在享受东莞市级政策贷款贴息支持的基础上,提高贷款贴息时间及金额上限。项目取得东莞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市园两级贷款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东莞市级政策不足的部分由本专项予以补足。

(十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费用补贴
企业在松山湖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合同研究机构(CRO)、临床试验服务平台、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临床研究医院、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及生产平台等)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生物资源与实验、CMO、CDMO等服务的,经松山湖园区组织评审认定,给予如下补贴(单个生物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100万元):
(1)启动费补贴。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租金、人才薪酬、装修等启动费给予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
(2)仪器设备购置费补贴。对购置仪器设备费用给予30%、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于CMO、CDMO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在松山湖设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服务工作,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十三)参加展会补贴
生物企业参加经松山湖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知名展会,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补贴,单次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十四)举办活动补贴
生物企业、协会及机构在松山湖主办、承办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支持的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按实际支出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贴,每次活动最高补贴100万元,给予单个组织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十五)商协会、产业联盟工作经费补贴
生物产业领域协会、产业联盟开展经松山湖园区管委会备案助力会员单位开拓市场的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单个组织年度最高50万元补贴。

申报主体

依法在松山湖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在松山湖纳税并经园区认定的生物企业(其中初创企业正常经营需满6个月)

   

项目名字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申报指南(园区政策)

申报时间

08-13/2022-12-31

支持方式

博士研究生10万/人,分三年发放,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4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人,一次性发放;本科生1.5万/人,一次性发放。

申报主体

2019年1月1日后新引进到高新区用人单位的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人才。

   

项目名字

关于开展《东莞松山湖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项目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6/08-31

支持方式

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及上市奖励
第一阶段,经东莞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0万元;第二阶段,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股)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式受理资料的,奖励190万元,红筹企业除外。

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融资奖励
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首次挂牌的企业,在专板内首次股权融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股权融资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融资奖励
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并于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含已在精选层挂牌后迁入的企业),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四、境内上市融资奖励
成功在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五、境内上市公司迁入奖励
东莞市外境内上市企业迁入松山湖,上市企业在松山湖落户满一年后可提出奖励申请,按迁入松山湖当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市值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六、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奖励
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分拆的所属子公司在松山湖商事主体注册并缴纳主要税源,且在境内成功上市,除可申请本办法中上市或融资等相应的奖励外,母公司可根据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申请培育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境内上市企业或上市潜力企业引进奖励
推荐单位引进东莞市外境内上市企业或东莞市外上市潜力企业后,需要于被引进企业到松山湖商事主体注册之日起半年内在管委会登记备案(附件2)。迁入企业为东莞市外境内上市公司的奖励引进单位200万元;迁入企业从到松山湖商事主体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成功上市的奖励引进单位200万元;迁入企业从到松山湖商事主体注册之日起三年至五年成功上市的奖励引进单位100万元。

申报主体

在松山湖商事主体注册并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项目名字

关于发布《2021年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09/09-16

支持方式

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初级职称1.5万元/人(限定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3万元/人(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申报主体

东莞市限定用人单位(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初级职称的人才

   

项目名字

关于开展2021年《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项目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01/08-30

支持方式

新入驻社区的科技型企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款项的扶持政策。各新型研发机构新入驻项目符合第七条要求,并按照第十四条程序审批后落户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场地的,可享受除以下第(一)款外的扶持政策。

(一)新入驻租金补贴
对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1、2点入驻条件的项目,入驻后第一年分别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补贴;超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1点入驻条件的项目入驻社区后,达到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2点条件要求的,余下期限租金补贴的面积可按新的标准执行。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25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利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租金补贴面积、期限和幅度,由社区指挥部研究确定。
租金补贴由大创城公司根据与入驻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季度定期向松山湖管委会申请,租金补贴优惠期从实际缴纳租金之日起计算,房租滞纳金、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生产厂房租金补贴
项目入驻后3年内获认定(含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松山湖功能区(包括松山湖、石龙、察步、大岭山、大朗、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等“1园9镇”)租赁自用生产厂房,给予实际缴纳租金(房租滞纳金、物业管理费除外)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月租金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时长不超过24个月。
入驻社区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前所发生的租金纳入补贴范围。

(三)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基金(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入股,且投资期限不少于2年,或获得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支持(项目总立项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照到位金额10%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四)使用共享仪器设备补贴
一次性发放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支付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和公共实验室的使用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有效期为2年。

(五)举办活动经费补贴
社区企业、机构在社区主办、承办经社区指挥部批准支持的新产品发布会、科技成果交流会、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对符合要求的活动经费按50%给予补贴,每次活动最高补贴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市科技活动相关政策执行。

(六)招引主体奖励
科技型企业入驻后3年内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企业的招引主体(不含公职单位及其人员)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招商引智奖励。

申报主体

社区核心区域(原松山湖大学创新城)新入驻项目。

珠海市

项目名字

珠海市关于做好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7-27/08-25

支持方式

(一)外资新项目。对2021年在珠海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2021年度商务部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21年在珠海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1.项目投资奖励。对2021年经省认定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财政贡献奖励。在珠海市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1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珠海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05/08-25

支持方式

一、【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给予奖励,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在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登记注册后的一年内可累加计算。
经认定入选我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8〕396号)执行,但对同类型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二、【增资扩产奖励】对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和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
对同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金额“以上”均含本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同比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上次企业获得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以上次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同比基数。

三、【总部企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可按《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和申报相关扶持奖励,但对同类型奖励申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四、【招商载体建设扶持】鼓励各区建设一批招商载体,由政府直接投资或以代建方式委托国企开展土地平整、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鼓励各区或有资质的企业为已引进的项目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可免费或租赁给引进的项目使用,且给予代建单位一定扶持;鼓励各区引进或建设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等项目;鼓励各区对投资先进工业项目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对各区从2017年5月起动工到本办法实施截止时间前竣工的工业建设用地,每年度新增0.1平方公里手续完备、平整达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五、【以商引商奖励】
(一)实施重大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在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引进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招商引荐单位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具体奖励事宜按照《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执行。
(二)支持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机构、协会等承办的,可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组团任务规模和绩效结果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经费,并对最多2名工作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支持,单场活动承办经费最高支持金额20万元。
对参加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支持。以企业实际发生参团费用为基数,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活动的最高给予80%的资助,参加国内城市及其他国家(地区)活动的最高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
(三)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鼓励各区及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我市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企业年会等涉及或服务于先进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的“以商引商”经贸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和质量、“以商引商”活动完成效果,最高给予活动举办区或本市活动举办方在本市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六、【重点项目扶持】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申报主体

申报项目落户奖励、增资扩产奖励的企业应在珠海市进行商事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不改变在珠海纳税义务、不减少或变相减少注册资本,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申报项目落户奖励和新增注册资本奖励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用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同一企业同时有内资、外资实缴注册资本但不符合单独申报条件的,可统一换算为内资注册资本申报奖励,币种兑换的汇率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时的汇率计算。

中山市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中山市第三批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项目(医疗卫生重大、重点项目)的通知

申报时间

08-12/09-13

支持方式

事前资助

申报主体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支持高端装备厂房建设)

申报时间

08-16/08-30

支持方式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主体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支持过渡性用房)

申报时间

08-16/08-30

支持方式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当地同类平均租金标准给予当期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同一项目补贴期不超过3年。

申报主体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支持首台(套)研发)

申报时间

08-16/08-30

支持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产品,原则上按照单台/套/批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申报主体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实施首台(套)保险保费补贴)

申报时间

08-16/08-30

支持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3%的实际投保费率上限及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主体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支持项目融资)

申报时间

08-16/08-30

支持方式

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利息补贴,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贴息扶持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可申请首期贴息资金(不超过贴息资金总额的50%),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90%后,可申请第二期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额的其余部分)。

申报主体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项目名字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申报时间

08-16/08-30

支持方式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于已获得本专题奖励资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资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资金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资金或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营业收入突破专项奖励资金的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申报主体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关键词相关链接: 国外专利申请 研发资助 专精特精 国家高新 技术改造 知识产权贯标 专利申请 设备补贴

本文出处:http://www.wxwin.cn/2021/xmsb_0824/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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