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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汇总】最高资助5000万元,广州及深圳本周更新可申报

日期:2022-05-28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伟鑫知识产权
亲爱的小伙伴们,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近期发布的全国各地可申报项目,
 
最高资助资金达5000万元。
 
不想错过所有的项目申报,赶快来看看这份最新的项目申报简讯汇总表吧!
 
广州市
 
项目名称 关于开展首批广州市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6/06-07
支持方式 荣誉资质
申报主体 在广州市范围内形成的、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指作坊、车间、厂房、仓库、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和生产教育设施、生活设施、陈列室、档案等;非物质遗存指商号、生产工艺知识、原料配方、管理制度等工业文化内容。
 
 
项目名称 关于申报2022年度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精品电视剧和纪录片创作项目”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6/05-31
支持方式 根据《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两类奖励,每年总计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1、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的超高清(高清)精品电视剧,每部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金红棉优胜作品的超高清(高清)精品纪录片,每部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在广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旅游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及其他机构。
 
 
项目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数字经济领域上级科技奖励配套补贴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4/05-31
支持方式 对获得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大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其获奖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按其获奖金额的7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获奖单位涉及本区2家单位以上的,根据本区的获奖单位签署的奖励资金分配协议自行分配奖励资金。资助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由相关单位按照约定自行分配。
申报主体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属于数字技术企业或机构。获奖单位涉及本区2家单位以上的,由排名靠前的单位申请。个人获奖的,申请本指南奖励须以获奖项目所属单位名义申请。
 
 
项目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消费品工业发展八条(工业企业在线展览展示补助)兑现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4/05-30
支持方式 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新消费体验馆建设或改造项目,遴选不超过10个,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项目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在本次扶持金额中予以扣除。
申报主体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规上工业企业
 
 
项目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关于发动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广州赛区)暨2022年广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4/06-30
支持方式 本届大赛继续结合2022年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免申即享)专题对获奖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补助。
拟对大赛初创企业组各行业赛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补助。拟对大赛成长企业组各行业赛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补助。
申报主体 企业为广州市内注册,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项目名称 关于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广州赛区)暨2022年广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0/06-30
支持方式 拟对大赛初创企业组各行业赛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补助。
拟对大赛成长企业组各行业赛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补助。
本届大赛的获奖企业须取得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后方可享受相应奖励补助,本届大赛中未取得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获奖企业,不得享受2022年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免申即享)专题补助,最终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公布的2022年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免申即享)专题有关领取通知为准。
申报主体 企业为广州市内注册,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项目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黄埔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3/06-30
支持方式 经费支持
申报主体 (一)非遗代表性项目
由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遗名录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已获得省、市2022年非遗补助的项目不重复补助。
 
(二)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经省、市、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公布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申报补助经费,已获得省、市2022年非遗补助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重复补助。
 
(三)非遗传承基地
经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的传承基地可申报补助经费,已获得广州市2022年非遗补助的传承基地不重复补助。
 
(四)其他
在黄埔区范围内有效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开展保护传承的非遗项目已列入黄埔区非遗项目名录),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可提出补助申请。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市级传承基地以外的单位申报补助资金的,需由所在街镇统一审核报送。
 
 
项目名称 广州市关于开展人工智能产业链重点服务企业征集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3/12-31
支持方式 审核通过的企业将获得以下支持:
(一)作为广州市人工智能产业链重点服务对象;
(二)纳入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支持范围;
(三)作为广州市年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榜单遴选的重要依据。
申报主体 在广州市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从事人工智能业务的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地。
 
 
项目名称 关于组织申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22年5月份债券融资业务补贴(金融10条)项目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30/06-02
支持方式 对本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债券存续期内融资金额1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分别按实际付息额的10%、8%、5%、1%给予贴息,其中,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债券且融资金额2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
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贴200万元。
申报主体 《政策措施》生效期间(2019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项目名称 关于组织申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22年5月份绿色债券融资贴息等项目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30/06-02
支持方式 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其实际付息额的10%给予贴息,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申报主体 在政策生效期间(2020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项目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文化人才工作室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0/06-17
支持方式 (一)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每年评审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不超过3个。
(二)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分为A、B、C三档,分别给予300万、240万、180万元奖励。
(三)评审档次与申报单位最初申请档次不一致的,申报单位申请时策划书内所承诺工作内容不可改变。
(四)评审扶持的工作室须与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承诺需要完成的项目内容。
申报主体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项目名称 黄埔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现代服务业10条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3/05-31
支持方式 一、经营贡献奖:
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即指相对“当年”往前2年,下同)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二、人才奖:
奖励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的100%。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三、首次规下转规上成长奖励: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项目名称 关于开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非总部内贸企业落户奖兑现申请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3/06-23
支持方式 落户奖兑现,采取分两年按50%、50%比例的方式发放。
1、新注册的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新注册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注册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且为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南沙区新设立(不含迁入),入统当年经营数据已纳入南沙区月报统计。行业分类为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
 
 
 
 
深圳市
 
项目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物流产业资助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30/06-19
支持方式 根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审核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可获得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资助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每家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主体 (一)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二)智能快件箱资助:在深圳市注册3年以上,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深圳市内投入运营的新建智能快件箱超过200组的企业。
 
 
项目名称 深圳市关于发布2023年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30/06-24
支持方式 每个申报主体最多可申报三个项目,其中最多可申报二个鼓励芯片应用推广项目。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数量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项目。
集成电路企业营业收入在2021年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企业核心团队总人数不超过10人,一般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由企业拨付到核心团队个人。
 
(二)支持布局前沿基础研究项目。
对深圳市有关单位获得集成电路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国家资金在2019年6月21日后拨付到账的,且项目仍在执行期内的,按不超过国家资金的1:0.5给予配套。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金加总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半。
 
(三)加强对设计企业购买设计工具支持项目。
对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21年购买集成电路设计专用EDA设计工具软件实际发生费用的最高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鼓励芯片应用推广项目。
对于深圳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单款芯片产品在2021年度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且2021年度到账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该芯片在2021年度销售到账金额给予最高10%的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的申报企业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或封测企业;支持布局前沿基础研究项目的申报单位已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加强对设计企业购买设计工具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鼓励芯片应用推广项目的申报企业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或封测企业。
 
 
项目名称 深圳市关于再次征集人工智能领域揭榜挂帅项目建议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0/05-31
支持方式 本次建议征集情况将作为我局编制“揭榜挂帅”项目榜单的重要参考。“揭榜挂帅”项目榜单发布后,我局将另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揭榜单位;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方式给予揭榜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申报主体 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须是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
 
 
项目名称 关于受理光明区2022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 06-01/07-15
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光明区银行(分支)机构获得的新增人民币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每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家企业最高10万元。可在市级支持政策基础上叠加享受,本项目已获资金支持的,区政府其它政策银行贷款贴息项目不重复支持。
申报主体 注册登记在光明区的中小微独立法人企业
 
 
项目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抗疫助企惠民纾困“十条”措施》转型发展扶持申领细则
申报时间 05-24/06-15
支持方式 (一)支持零售企业开展网络销售,对纳入罗湖区商业统计,积极开发线上销售平台,优化物流支撑体系,提高其网络销售量的零售企业,按照企业本年度3、4月份线上销售额增额部分,给予最高人民币200万元支持(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二)支持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企业线上自营销售,对纳入罗湖区商业统计,积极开发线上销售平台,以及提高其网络销售额的企业,按照企业本年度3、4月份线上销售额增量部分,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支持电商平台促消费。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投入平台资源支持辖区内零售、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企业提高销售额,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平台实际投入及成效,最高给予实际投入部分的70%,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申报主体 2022年第1季度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或2022年第1季度在罗湖区行业排名前20强,开展线上销售业务并在3、4月线上销售实现增长,在罗湖区纳统、纳税的售零、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企业。
 
 
项目名称 关于发布光明区2022年合成生物企业创业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5/05-31
支持方式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2021年度在光明区创办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资助。
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
 
 
项目名称 关于发布光明区2022年合成生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含新迁入)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5/05-31
支持方式 对2021年度新认定或新迁入光明区的合成生物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2021年度重新认定的合成生物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2021年度新认定或新迁入光明区或重新认定的合成生物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项目名称 深圳市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4/06-08
支持方式 (一)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对于公布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在参与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相关工作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强化协同推进。鼓励试点单位与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总体组、标准化技术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一批标准化成果。试点项目先进成果适合制修订为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加大宣传推广。建立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案例库,对于考核优秀项目编制成果案例集,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鼓励试点单位边试点、边总结,将标准应用的成功经验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行业内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宣贯推广。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包括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科研院所等组成的联合体。
 
 
项目名称 关于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2年度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7/06-30
支持方式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
事前资助项目,自2022年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为2年;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坪山区项目:
奖励补助,项目由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1:1的出资比例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联合资助:
1、高企认定项目,单个项目奖励金额30万元;
2、高企培育项目,单个项目奖励金额5万元。
 
(三)虚拟大学园项目:
事后补助。
1、实验室项目按照不超过申请单位近三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转移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申请单位近三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主体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
 
 
项目名称 深圳市关于再次延长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广交会采购商补助事项)申报工作受理时间的通知
申报时间 04-11/06-08
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采购商(企业)参会人员按照250元/人的标准,给予采购商(企业)参会费用补助。市区累计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250元/人。
申报主体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本地企业的,应当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单位为异地企业的,应当在注册地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须为通过广交会官网的采购商注册登录平台、广交会微信公众号组织企业采购人员进行注册报名,并经大会采购商注册系统审核通过并办理采购商证,持有采购商证件在第130届广交会期间(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实际进馆观展采购的企业(采购商)。
 
 
项目名称 深圳市关于发布《科技抗疫专项2022年度第4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0/06-06
支持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按照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强度,本批次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
申报主体 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科技型企业。
 
 
项目名称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2年第一批)
申报时间 05-19/06-01
支持方式 一、金融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金融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二、持牌金融机构落户扶持:
(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800万元奖励;对其他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对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对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金融科技企业集聚扶持:
(一)金融科技企业一次性落户扶持:
1、对由港澳银行、港澳保险公司、港澳虚拟银行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发起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由境内外持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金融创新监管试点扶持:机构申报项目入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机构申报项目入选深圳地方金融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扶持: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海工设备等重点租赁业务,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租赁业务(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项目除外),上年度绿色租赁存量业务余额不低于40亿元的,按照当年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上年度租赁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上,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且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融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五)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3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或同一租赁物只得申报一次,奖励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机构同类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五、商业保理经营扶持:
(一)提供融资总额100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二)提供融资总额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奖励;
(三)提供融资总额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
(四)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
(五)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2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由同一实控人控制或虽工商显示无股权关系但实际为同一个高管团队运营管理的,不重复奖励。
 
六、数字人民币应用推广扶持:
(一)试点跨境应用场景:
1、对运营机构需要信息化系统改造且在前海合作区率先成功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对无需信息化系统改造,在前海合作区成功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的,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2、对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成功试点的跨境应用场景,按照交易发生额的1%进行奖励。本项奖励总额每年2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3、对运营机构经其总部同意,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数字人民币实验室、数字人民币研发中心、数字人民币应用展示中心等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
4、对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拓展数字人民币消费场景,为前海合作区商户、门店开通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的,每开通并激活一家商户、门店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协议认可开展数字人民币业务的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前海企业上市扶持:
对新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金融控股类公司经营团队扶持:
(一)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5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15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15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二)实收资本达到7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8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30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九、绿色金融发展扶持: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给予该绿色金融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绿色债券发行扶持:对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1%、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对赴港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重大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重大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私募基金扶持:
(一)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PFM),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二、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方给予100万元运营扶持,加速器运营方为港资机构的,给予200万元运营扶持。
 
十三、港澳及外资机构新注册外资机构筹备扶持:
港澳及外资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的,给予申请机构100万元扶持;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的,给予申请机构50万元扶持。
 
十四、香港金融行业组织落户奖励:
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由经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从业资格考试举办机构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三级以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在前海创新发展,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十五、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运营扶持:
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额的0.05%给予支持,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六、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扶持:
(一)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跨境理财通”试点银行,首单业务落地前海合作区的,给予参与试点的前海合作区银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港澳投资者开立个人投资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或者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内地投资者开立个人汇款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开立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10万元奖励;
2、开立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20万元奖励;
3、开立1000户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30万元奖励。
 
十七、港澳青年创业贷款扶持:
对港澳青年创办企业获得前海合作区银行年息4%以下、半年期以上贷款,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贷款银行补贴,每家银行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资质认定。
 
十九、产业载体入驻扶持: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购买自用办公面积30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3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10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2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5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5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
1、金融企业总部(含前海管理局认定为总部的金融企业);
2、港、澳资及外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
3、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深圳市分行;
5、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金融科技及相关机构。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购买自用办公面积15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5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PFM);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
 
二十、入驻产业载体管理团队经营扶持:
对2021年1月1日后入驻产业载体且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管理团队经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300万元经营奖励;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200万元经营奖励;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经营奖励;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经营奖励。
 
二十一、全国性行业组织或金融行业组织落户扶持: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十二、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落户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国际组织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十三、金融创新案例扶持补:
每年开展前海合作区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具体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另行制定。
 
二十四、重大金融项目落户扶持: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申报主体 金融业专项资金适用于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项目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业子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告
申报时间 05-31/06-02
支持方式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基地航空公司资助标准: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资助标准: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航线3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基地航空公司资助标准: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资助标准: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1、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标准:开通城市候机楼并持续运营,运营满一年不到两年的资助15万元,满两年不到三年的资助10万元,满三年的资助5万元。
2、机场码头资助标准:开通水运线路并持续运营,每条线路运营满一年不到两年的资助深圳机场码头30万元,满两年不到三年的资助25万元,满三年的资助20万元。
3、陆运线路资助标准:
(1)运营距离在80公里以内(不含80公里)的线路,每年给予4万元/条的资助;
(2)运营距离在80公里及以上的线路,每年给予6万元/条的资助。
4、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标准:
(1)宣传推介会的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其他国际地区,给予主办方2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亚洲其他国家,给予主办方1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给予主办方5万元/场资助;
(2)对每条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资助,同一家单位不超过3场。
5、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标准:
(1)布展世界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30万元/场的资助;
(2)布展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20万元/场的资助。
申报主体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截止2021年5月6日),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达到50班次及以上。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截止2021年5月6日),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达到100班次及以上。
 
(三)“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1、同时满足由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启用后持续运营的城市候机楼、城市候机楼具有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的陆运线路或深圳机场码头的水运线路两个条件的城市候机楼运营企业方可申请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
2、“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可申请机场码头资助。
3、经营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与城市候机楼之间道路客运班线的运营企业(公交、轨道交通除外)方可申请陆运线路资助。
4、主办深圳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深圳机场驻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宣传推介的航线应当是2021年1月1日-2021年5月6日期间新开的国际航线,且宣传推介会举办日与所宣传航线的首航日间隔不超过30天。
5、2021年1月1日-2021年5月6日期间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的深圳机场基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


关键词相关链接: 国外专利申请 研发资助 专精特精 国家高新 技术改造 知识产权贯标 专利申请 设备补贴

本文出处:http://www.wxwin.cn/2022/xmsb_0528/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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