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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汇总】佛山、东莞、珠海近期有这些扶持项目可申报~

日期:2022-05-28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伟鑫知识产权
亲爱的小伙伴们,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近期发布的全国各地可申报项目,
 
最高资助资金达5000万元。
 
不想错过所有的项目申报,赶快来看看这份最新的项目申报简讯汇总表吧!
 
 
佛山市
 
项目名称 佛山市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大学科技园推荐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3/05-29
支持方式 给予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政策支持,包括作为科技创新券的推荐主体;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开展运营评价并对评价优良给予一定奖励。
申报主体 大学科技园运营主体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项目名称 佛山市关于组织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申报时间 06-15/08-03
支持方式 设备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原则上按地区奖补比例上限予以支持,地区内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具体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
申报主体 主要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
 
 
 
 
东莞市
 
项目名称 清溪镇关于受理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度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申请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10/06-10
支持方式 《清溪镇倍增计划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奖励暂行办法》
一、主营业务收入和在我镇入库税收总额两者同时实现3年内倍增的,镇财政可根据企业当年所形成的地方财力较进入倍增名单上一年度增长部分给予50%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在我镇入库税收总额两者同时实现5年内倍增的,镇财政可根据企业当年所形成的地方财力较进入倍增名单上一年度增长部分给予50%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清溪镇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一、一次性奖励。经认定总部,镇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此项不受《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限制)
二、税收贡献奖励。经工信局、企业主管部门初审、财政分局复核,在我镇入库税收总额达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镇财政以企业入库税收总额在我镇的地方分成部分的10%作为参考基数,核定奖励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5000万元以下部分以企业入库税收总额在我镇的地方分成部分的10%作为参考基数,超出5000万元部分以企业入库税收总额在我镇的地方分成部分的20%作为参考基数,核定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每个总部企业自申请当年起,可最多连续申请三年。(此项不受《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限制)
三、建设用地支持。鼓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总部大楼项目按商务金融业用地供应管理,总部企业在商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大楼,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清溪镇企业成长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一、贡献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及年度纳税同比分别增长30%、20%、15%以上的,镇财政可根据企业当年所形成的地方财力较上一年度增长部分,按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给予其它企业增长部分的15%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二、上规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并承诺向统计部门按时报数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统计报表范围,并承诺向统计部门按时报数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三、高成长奖励。对获得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给予5万元奖励。
四、增资奖励。对镇内非公企业通过引进外资、增资和利润再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购买建造物业、引进设备技改等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完成投资亿元以上并产生效益的项目(房地产和金融行业除外),倍增计划企业实行按增资额0.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其它企业实行按资额0.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50万元。(此项不受《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限制)
 
《清溪镇推动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
一、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对获得省、市财政资助的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二、对获得省、市财政支持的自动化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三、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对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相关专题项目入库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资助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对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工业企业进行奖补,具体奖补金额按照粤府办[2014]51号文内计算公式为准(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镇级分成部分*40%),镇财政不再奖励配套。
四、对获得认定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五、对获得认定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相关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最高资助限额50万元。
六、对验收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七、对于新增支持的技术改造的项目,镇财政根据省、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清溪镇促进信息化与智能化融合发展暂行办法》
一、围绕市级试点企业及协同倍增企业高质量倍增、智能改造、工业设计以及业务系统上云等进行全方位、全流程诊断服务,镇财政根据市财政对市级试点企业及协同倍增企业根据诊断深度及效果给予50%配套补贴。
二、两化融合贯标领域。以国家两化融合评估诊数为切入点,推动企业以管理体系贯标为牵引水平提升,打造基于标准引领、创新驱动的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三、两化融合应用领域。推动信息技术在企业各环节、各领域的全面渗透和深度应用,加快传统生产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变革,全面增强企业转型动力。以事后奖补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两化融合应用领域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四、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开发或二次开发,形成网络化生产新模式、平台化服务新业态和跨界融合新生态,将价值链向服务环节延伸。对通过验收认定的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五、对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MM)或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定3级、4级、5级的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获得更高级认证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的差额补助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六、对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获得更高级认证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的差额补助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七、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或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20000)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八、对获得云安全国际认证(C-STAR)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每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云平台及相关云服务的使用企业数量及效果,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十、对在软件关键技术、云计算以及现代信息服务新兴技术领域中技术领先、列入“东莞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推广目录”以及通过“市级工业云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十一、大数据应用项目。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鼓励数据要素的流通和数据技术、解决方案和平台的大规模应用,对企业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以提升企业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项目;大数据服务商领域,支持大数据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存储、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和应用等大数据服务,对通过验收认定的大数据服务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十二、对通过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验收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十三、对获得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十四、对获得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十五、对新增支持的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给予50%资助,其他企业给予25%资助。
 
《清溪镇强化教育资源供给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主要解决重点企业人才子女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非起始年级由镇教育部门视本镇义务教育阶段学位具体实际给予安排。
二、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国、地税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免抵调库税额)在清溪镇排名前30名的企业,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市有关文件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三、依照《清溪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试行)》按营收规模将倍增企业分成3个扶持档次,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5亿元(不含)、2亿元(不含)以下分别给予每家企业6个、4个和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指标与第六条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四、根据本办法所提供的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是清溪镇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优惠政策的组成部分,与参加积分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位数一同纳入向社会公布的学位总数。
五、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其聘用人才子女除可通过积分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可由镇教育部门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由政府给予发放定额学位补贴,享受本镇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2年(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引进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六、根据本办法安排入学的企业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读至该学段结束,如升读下一学段,需重新申请。
 
《清溪镇商标品牌建设扶持暂行办法》
一、政府质量奖
(一)对获得“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二)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三)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二、商标品牌建设奖励
(一)对荣获国家地理标志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二)对荣获老字号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事后奖励。
(三)对获得省“优质品牌”“行业名牌”“出口名牌”的企业,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在国内/境外(地区)成功注册商标,按其实际注册费用,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50%、25%、10%奖励;每家企业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最高资助3万元、1、5万元、0.6万元。
(五)品牌建设推广补助。鼓励有自主商标品牌的企业通过与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品牌研究院、标准研究院、品牌推广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对提高产品质量,打造企业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等产生的服务费给予补贴,从企业品牌推广前后税收增加部分列支,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税收增长部分不高于20%、10%、4%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可以连续申请3年)。
 
《清溪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奖励
(一)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给以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通过验收后达到相应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级能源管理中心,在通过验收后三年内,年度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每年给予2、5万元、2万元和1、5万元的维护费用补助,以鼓励企业不断完善使用企业能管中心,并按时按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数据至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平台。
二、绿色清洁生产奖励
(一)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7万元。
(二)对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补助。
(三)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完成标准审核程序清洁生产验收。其中,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财政补足奖金差额2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财政补足奖金差额9万元。
三、节能先进项目奖励
(一)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为节能先进单位的镇财政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50%、25%、10%的配套奖励。
(二)对获得“绿色园区”给予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绿色供应链管理”称号企业,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下同)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6万元奖励;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4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绿色设计产品认定、节能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的企业,镇财政给予每个产品奖励6万元,企业每年每个类别最多奖励5个。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
对节能技术改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用)的15%予以事后奖补。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50%、25%、10%的奖励。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奖励的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除大型骨干企业、市倍增计划企业以外,同一家企业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一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五、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奖励
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用及土建费用)的10%予以事后奖补。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50%、25%、10%的奖励。
 
《清溪镇标准体系建设扶持暂行办法》
一、标准制修订奖励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或协助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奖励不超过7、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奖励不超过4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不超过7、5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奖励不超过2、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给予2万元奖励,由联盟秘书处单位进行申请。标准制修订奖励镇财政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50%、25%、10%的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不能超过各项标准最高奖励金额,团体标准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二、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奖励
(一)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标准化示范点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每承担一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并取得成果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奖励
(一)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25万元;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12、5万元;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组织,镇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资助
对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承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年会和标准讨论会或审定会等国际标准化活动,或到国外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举办的国际标准化研讨活动的费用进行部分资助。
(一)企业在我镇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标准讨论会或审定会等国际标准化活动,经相关组织批准,事前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根据实际规模,镇财政给予每次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二)事前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受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到国外参加国际标准化年会、标准讨论会、审定会等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单位,镇财政给予每次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清溪镇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办法》(附件为《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专项资金以配套上级财政资金奖励为主,具体资助金额以各配套暂行办法为准,倍增计划企业(含市倍增计划、市协同倍增、镇倍增计划在册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为200万元;“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为100万元;一般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为50万元。(不受封顶限的项目除外)
(二)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工信、科技、商务、金融、质监及相关部门立项项目,但无相关配套暂行办法规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以50%、25%和10%进行奖励配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清溪镇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暂行办法》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分别按照50%、25%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于新增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进行配套资助。
五、对获得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评审认定,具有《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每个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个。
 
《清溪镇搭建高水平创新平台暂行办法》
一、创新平台认定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镇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其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其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认定的,镇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的,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其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的,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其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贴息补助。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其他企业分别按照50%、25%奖励配套,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贴息配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技师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其他企业分别按照50%、25%奖励配套,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产学研合作项目
(一)对正式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开展了实质性产学研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省、市认定后,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国家、省、市立项认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于新增支持的创新平台的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清溪镇加强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暂行办法》
一、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工信、科技部门立项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研发投入项目:
(一)对国家统计局核定的R&D经费投入占产值比例超过5%,对同比增长部分的3%分档次给予资助,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高于5000万(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R&D经费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R&D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2000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R&D经费投入高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低于500万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项目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其他企业分别按照50%、25%奖励配套。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重大科技项目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四、对其他文件没有明确说明的科技行业、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荣誉,镇财政根据上级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五、对于新增支持的研发投入的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其他企业分别按照50%、25%奖励配套。
 
《清溪镇加快发展孵化体系建设暂行办法》
一、孵化载体建设资助:对经市级及以上部门孵化载体认定后获得的各项财政补贴,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资金25%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孵化载体认定直接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入孵企业租金补贴:
(一)对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入驻孵化载体定位并经审批通过的企业,自孵化载体符合资助条件之日起,给予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补贴。补贴额度第一年不超过租金的50%,第二年不超过租金的40%,第三年不超过租金的30%,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对经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和符合入驻孵化载体定位且经审批通过的企业,自孵化载体符合资助条件之日起,给予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补贴。补贴额度第一年不超过租金的50%,第二年不超过租金的40%,第三年不超过租金的30%,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入驻企业若在三年租金补贴期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自认定年度起可享受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补贴。
四、对于新增支持的孵化体系建设的项目,镇财政按照市财政拨付金额的25%予以配套奖励。
 
《清溪镇新时代鼓励科学普及促进全面素质提升暂行办法》
一、对新认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科普(示范、标兵)社区、科普(特色、标兵)学校的企业和单位,镇财政分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如单位同时获得荣誉的多种级别,按照最高级别奖励。
二、各社区、企业、单位、学校申报省、市科普项目,并获得省、市科普项目立项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的25%进行奖励配套。
三、评定先进科技工作者。每年面向全镇科技工作者评定10名先进科技工作者,每人奖励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评定优秀科技论文。每年面向全镇评选10篇优秀科技论文,其中一等奖2名,奖励2000元;二等奖3名,奖励1000元;三等奖5名,奖励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对于新增支持的科普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清溪镇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一、平台融资贴息。对使用我镇政商银平台贷款融资的企业,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利息的20%、10%、5%进行贴息资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贴息配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转贷续贷贴息。对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持资金进行转贷续贷的企业,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利息的20%、10%、5%进行贴息资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贴息配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超出资金约定期限的不给予资助。
三、新型信贷贴息。对开展“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等新型信贷业务的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贴息配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融资租赁贴息。对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贴息配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质押融资贴息。对通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贴息配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清溪镇资本市场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一、上市奖励。对我镇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上市后备企业,镇财政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1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上市后首发募集资金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的50%奖励配套,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此项不受《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限制)
二、科创板奖励。对科创板首次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科创板首次融资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的50%奖励配套,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此项不受《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限制)
三、新三板奖励。对新三板首次挂牌企业镇财政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1比例给予20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镇财政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1比例再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新三板首次融资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的50%奖励配套,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上市后备奖励。对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清溪镇促进外贸发展暂行办法》
一、鼓励做强对外贸易。支持生产性企业积极主动地“走出去”扩大对外经济贸易交往,对当年度进出口总额在1亿元(含)至5亿元区间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20%、进出口总额在5亿元(含)至10亿元区间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进出口总额在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绝对额对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含)给予1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二、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坚持以政府鼓励引导和市场化推进为原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一)对进入商务部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登记、每年更新录入合同及合同执行额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在获核准后每年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资助。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资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700万元(或以上)、3500万元(或以上)、70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资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加速保税物流发展。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优化完善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利用保税物流降低成本、提升效益。
(一)对进出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非公有制企业货运车辆,给予场地使用费减免优惠。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出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按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为“一票”,下同)给予资助,其中,对直接进出境类业务给予30元/票的资助,对非直接进出境类业务给予10元/票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三)鼓励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通过中心开展直接进出境类业务,并按企业贡献程度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四、加强出口风险保障。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降低出口风险。依据《广东省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保单保额度低于或等于年度海关出口值的外贸企业,按市资助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年申报1次。
 
《清溪镇鼓励企业参加贸易展会扶持暂行办法》
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镇商务、工信、科技、文化、旅游、农业等部门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按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境外展位费最高资助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资助每平方米600元、境内省外最高资助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资助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清溪镇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一、积极引进和培育领军企业。对年度海关监测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支持高标准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对在我镇设立经镇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入驻在我镇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园区内海关监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度合计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主办方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园区主办方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对进驻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型)且租用仓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镇商务局审核备案升级改造仓库及软件设施实际投入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金额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四、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中心。推广线下展示体验、线上下单销售等方式,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对我镇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中心且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的,线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支持。
 
《清溪镇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对总部设立在我镇,拥有注册商标,连锁店总数达5家以上(含)且有20%以上(含)分布在我镇以外地区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连锁企业,年销售额达到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财政奖励:
(一)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年度达到条件均可申请相应奖励,每家达标企业可申请1次资助。
 
《清溪镇强化专利质量提升暂行办法》
一、国内发明专利
(一)对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现数量1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数量5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在10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0元奖励。此项资助按最高项奖励。
(二)对当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资助5000元,各级累加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获得东莞市知识产权贯标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六)对市财政立项资助的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涉外专利维权、专利保险、专利活动项目,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二、对于新增支持的专利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清溪镇质量建设扶持暂行办法》
一、质量管理体系奖励:
(一)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等,对通过管理体系初次认证费用,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50%、25%和10%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的管理模式提高效益,对通过精益生产管理流程的企业,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纳税增长部分给予不高于20%、10%、4%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三)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镇财政给予15万元的奖补。
二、产品送检奖励。申报年度对主动送检产品的企业送检产品检测费用,按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给予每年不高于1、5万元、0.75万元、0.3万元补助。
 
《清溪镇企业人才住房扶持暂行办法》
一、【顶尖人才安居】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人才安居,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二、【特色人才安居】经认定评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向人社分局申请人才安居。特色人才安居方式有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租购人才住房。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在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工作的人才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三、【创新人才安居】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条件的创新人才可同时向市人社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在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工作的人才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四、【高技能人才安居】符合“工匠精英”高技能人才引领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可同时向人社分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在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工作的人才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五、【新就业人才安居】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才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长租公寓最长3年、每年3000元的租金优惠。
 
《清溪镇打造高层次人才队伍暂行办法》
一、对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每个团队最高资助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一次性拨付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每个项目最高资助奖励不超过50万元;项目实施2年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高层次人才聚集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给予领军人才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
三、对企业新引进的院士、博士后人才,在站期间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用于科研经费、导师指导费及个人生活补助等支出,每家企业可以连续申请3年。
四、设立清溪镇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对企业引进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倍增计划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前30工业企业、设有市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每年根据一定的比例给予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公办学校入学指标无法满足企业扶持名额时,由政府通过购买优质民办学校学位的方式给予支持。
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是工商、税务登记及项目实施地址在清溪镇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申报个人必须是依法纳税自然人。
 
 
项目名称 关于申报东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的公告
申报时间 05-19/06-05
支持方式 验收结项的开发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36号),以《东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经费支付标准》为依据,按照项目开发工作协议拨付经费。
申报主体 (一)职业技能评价标准开发: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公共技能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认定:具有已实施使用的、完善的且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目录未有的培训课程及考核规范的我市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分基地)等均可申请认定。
 
 
项目名称 关于开展《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政策补贴的申报受理通知
申报时间 05-20/06-30
支持方式 一、项目启动资金奖励:
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满6个月,可申报启动资金奖励,通过评审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快速成长奖励:
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3—5年,可申报快速成长奖励,通过评审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获得项目启动资金奖励的港澳创业企业,应在获得该奖励满1年后再申报快速成长奖励。
申报主体 (一)园区企业需在园区商事主体注册(集群注册除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除外)。
(二)港澳创业企业需2019年1月1日后在基地商事主体注册。
 
 
 
 
珠海市
 
项目名称 关于推荐认定2022年珠海首席技师的通告
申报时间 05-25/06-27
支持方式 企业自主评聘的首席技师首次被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对所在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金分3年期发放,首期发放20万元,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5万元。次年起,每年企业自主评聘的首席技师被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当年一次性向所在企业发放10万元奖励金。
奖励金用于发放珠海首席技师工作津贴(每人不超过5万元,由企业自主发放,原则上在聘任期内发完),以及企业首席技师技术攻关、带徒传艺和培训、激励等方面。
申报主体 珠海首席技师指由首席技师制度健全、成效明显的企业(以制造业为重点)推荐,能积极履行企业首席技师职责,在本职业(工种)示范带动作用强,取得显著业绩和贡献的优秀企业首席技师。
 
 
项目名称 关于申请认定2022年珠海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工作站的通告
申报时间 05-25/06-27
支持方式 被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资助金分5年期发放,首期分别发放30万元、10万元,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5万元。
被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
申报主体 技能大师工作室,指技能大师依托本市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在珠高校、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配备技术技能骨干组建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创新等工作的场所。
 
 
项目名称 珠海市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办理指南
申报时间 05-18/11-30
支持方式 开发或更新评价规范数量为1个,当期发证人数为300人(含)以上,补贴金额10万元;
开发或更新评价规范数量为2个,当期发证人数为500人(含)以上,补贴金额20万元;
开发或更新评价规范数量为3个,当期发证人数为800人(含)以上,补贴金额30万元;
开发或更新评价规范数量为4个,当期发证人数为1000人(含)以上,补贴金额40万元;
开发或更新评价规范数量为5个(含)以上,当期发证人数为1500人(含)以上,补贴金额50万元。
申报主体 珠海市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
 
 
项目名称 珠海市技能等级认定联盟补贴办理指南
申报时间 05-18/11-30
支持方式 开发的认定标准细目表及题库按照每个职业(工种)补贴10万元的标准,每个职业(工种)只能申请一次补贴,每个联盟每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主体 珠海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联盟。
 
 
项目名称 珠海市高新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05-24/06-10
支持方式 对企业获得合作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或日常生产经营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区财政按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利息补贴。单笔贷款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如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进行补贴。
申报主体 申请本次利息补贴的贷款已获准纳入“成长之翼”助贷平台。


关键词相关链接: 国外专利申请 研发资助 专精特精 国家高新 技术改造 知识产权贯标 专利申请 设备补贴

本文出处:http://www.wxwin.cn/2022/xmsb_0528/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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